梦到坐牢碰到律师 梦到坐牢碰到律师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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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家属坐牢可以考律师吗
  2. 为什么刑事案件律师可能要坐牢
  3. 律师代理性侵案 为什么容易坐牢
  4. 因为坐牢,律师资格证是否作废

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也就是说没有收到过刑罚处罚。

就像累犯的计算一样,被判缓刑的,考验期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不算累犯。

照这么说,是可以的

但是引用一句律协工作人员的话:“依据我国《律师法》,注册律师一旦因故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被判处了缓刑,那么其律师资格将被依法注销。

法律主观:

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2、每个诉讼阶段,刑事辩护律师都有各自的作用。
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据此向办案人员提出相应意见、争取好的判决结果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技巧等相关内容。
4、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
所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5、各省都有规定本省的律师收费幅度,每位律师据此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
本律师只承办刑事辩护业务,收费标准如下,可以参考:(一)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对于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案情并非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本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3000元/件本律师在每一诉讼阶段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不单独代理申诉和控告、不单独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不单独提供会见服务)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审判阶段:4000元/件 4、申诉阶段:3000元/件(二)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对于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虽为基层法院但案情重大、复杂的,在如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侦查阶段:6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5000元/件 3、审判阶段:8000-20000元/件 4、申诉阶段:6000-15000元/件(三)异地办案差旅费 1、不收取地区: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皆在沈阳市十个辖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范围内的案件,不属于异地案件,不收取差旅费。
2、收取地区: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有一地是在前述沈阳市十个辖区以外地区的案件,按照实际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差旅费数额。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主观:

1、较少纠纷案件可以不用律师代理。
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请律师代理也能胜券在握。
但是,不请律师代理,不代表不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
笔者有一个客户,对方欠他一笔钱给他打了一个欠条,欠条写得还算比较清晰和全面,有对方的准确姓名、身份证号、欠款日期、署名、金额等,自以为凭借这样的“铁证”根本不用请律师也一定会旗开得胜,马到成功的,但事实却是事与愿违。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看看他遇到的障碍就能得出答案。
第一个障碍就是诉讼管辖的问题。
他借款的地方是北京,他也长期居住在北京,但对方户籍却是外地,虽然也长期居住北京,但没有固定居所后又联系不上,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未予受理。
不得已,他只好到对方的户籍地起诉,但此时因为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对方经法院传唤未到后公告送达仍未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他的起诉。
如果他及早让律师给予指导,这些事是不会发生的。
虽然有一些案件实体上虽然问题不大,但程序上也必须要慎重对待,原因是,由于当事方都不是法律专家,他们根本想不到也不可能想到这些问题,这是他们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造成。
所以,即使有一些案件并不复杂,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诉讼,是必不可少的。
2、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律师代理肯定是要吃亏的。
即使看起来似乎很简单的欠款纠纷,有借条或欠条,往往也有不少麻烦要解决。
比如,欠款人身份信息

(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联系电话)不明问题、诉讼管辖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条据

(借条、欠条)意思模糊问题、借款人用笔名、曾用名或假名问题、民事欠款和刑事诈骗的介定问题、起诉借款人一人还是起诉夫妻两人问题、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提前评价问题。
以上问题绝大部分,当事方是无法自行解决和处理的。
看起来非常“简单”、“容易”的欠款纠纷尚且如此,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的其他法律纠纷会让当事方更加无所适从。
有一些法律问题,律师之间仍然存在不同看法,法官之间出现不同认定,法学家之间争论得面红耳赤,但往往不懂法的当事方都觉得很“理直气壮”,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不懂法的当事方只看到法律事件的表面,只用常理来判断是非曲直,法律专家却无一例外地利用法的条文和规则去解析和评断孰是孰非,两者的出发点和依据根本不同,因此得到的结论当然很难相同。
法律条文有粗有细,但再细的法律条文相对于每个“鲜活”具体的案例来说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是套用的公式,每个公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但在这些“海量”法律条文之间,由于存在适用条件归类困难、适用范围重叠交叉不好界定、目的和行为的多面性、部门法之间存在众多冲突、案件具体的数额和条文的原则规定的量化性较差、法律真空和空白较多,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打官司远不象常人所想象的那么容易,因此这些案件请专业的律师代理才是当事方*智的选择。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
大千世界,三百六十行,每行有每行的门道,人的认识和知识是有限的,不可能存在“全能”的人,所以如果当事方想仅凭借自己一己之力,就能把官司搞定,一定会吃大亏的。
3、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作用。
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一般能起到如下作用:全面系统且程序和实体并重地把握案件脉络,设计严密的、可操作的、具有前瞻性的诉讼方案,调查搜集相关有利证据,代为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书,在开庭过程中合理运用诉讼技巧,针对争议对方的证据和理由提出反驳意见,随机应变,查找、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详实、有理、有据、有力的代理意见,影响审判法官沿着委托方的有利方向去认定事实和裁判案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
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
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
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司法部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以下做以详细介绍:

执业资格证被吊销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资格证被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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